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成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524********47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423民初715号
案号
(2020)桂0423执1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蒙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桂林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汽车客运总站损失5,022.2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桂林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汽车客运总站损失44,480.77元;三、被告梁成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桂林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汽车客运总站停运损失31,500元。四、驳回原告桂林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汽车客运总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收款单位:蒙山县人民法院,账号:423612010107656298,开户行:蒙山农商行营业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0元(原告预付),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贵港中心支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梁成伙负担1,000元,原告桂林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汽车客运总站负担88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09
发布时间
2020-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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