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5********6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502民初3918号
案号
(2020)豫1502执5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信阳城阳新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申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149982.35元及利息(2019年4月20日前的利息625470.3元,此后利息从2019年4月21日起至本息还清时止,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孙林、付远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赵晓晖、张克玉对上述债务中本金人民币139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4-15
发布时间
2020-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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