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4********6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2民初9841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66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辽宁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段鹏签订的《金融居间服务合同》和《履约担保协议》;二、被告段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居间服务费77000元;三、被告段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款项的违约金,以7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0日起至被告段鹏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四、驳回原告辽宁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被告段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23
发布时间
2020-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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