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解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6********4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12870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64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解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沈阳市和平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3万元计,自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5月19日,按年利率18.7%计算;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以本金10万元计,自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7月14日,按年利率18.7%计算;自2018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被告解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张乾坤对被告解勇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5710元,由被告解勇、张乾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时间
2020-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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