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106********16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202民初2264号
案号
(2017)鲁0202执3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至2016年9月29日,确认被告青岛国力康工贸有限公司就(2016)鲁0202民初2261、2264两案共欠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3363962.32美元,利息(包含罚息、复息)271066.21美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以银行出具欠息监控表为准。 二、(2016)鲁0202民初2261、2264两案所欠利息(具体数额以银行出具的欠息监控表为准),被告青岛国力康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底前全部清偿,具体偿还期限和偿还金额为:时间还款金额2016年10月USD10000.002016年11月USD10000.002016年12月USD10000.002017年1月USD10000.002017年2月USD10000.002017年3月USD15000.002017年4月USD15000.002017年5月USD15000.002017年6月USD15000.002017年7月USD15000.002017年8月USD29000.002017年9月USD29000.002017年10月USD29000.002017年11月USD29000.002017年12月清偿剩余利息、罚息、复息三、经被告青岛国力康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原告同意为其发放3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偿还(2016)鲁0202民初2261、2264两案所欠借款本金。新的贷款双方已另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具体内容详见编号为2016年威商银借字第817182016101004856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青岛国力康工贸有限公司须按双方新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之约定履行义务;原保证方式不变,即被告青岛嘉纳可可制品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国力丰包装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国祺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告车国令、被告王婷为被告青岛国力康工贸有限公司该笔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详见新签订的编号为2016年威商银保字第DBHT81700160066512至2016年威商银保字第DBHT81700160066516号《保证合同》(共五份))。四、被告青岛国力康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2302.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翻译费人民币1950元,邮寄费人民币75元;被告青岛国力康工贸有限公司自2016年10月起至2017年7月止分10期(每期人民币4000元)于每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共计人民币4万元,如被告青岛国力康工贸有限公司有任一期逾期给付律师费,律师费金额恢复至人民币364461元。五、如被告青岛国力康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任一条款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新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发生,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有权终止新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履行,并就被告青岛国力康工贸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全部剩余未付贷款本息及本协议第四项所列费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息金额以银行出具的结算清单为准);被告青岛嘉纳可可制品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国力丰包装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国祺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告车国令、被告王婷对该全部未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原、被告各方就本案纠纷再无争议。减半收取的案件诉讼费人民币42302.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青岛国力康工贸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嘉纳可可制品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国力丰包装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国祺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告车国令、被告王婷共同承担。因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已预缴,各被告于2016年10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7-02-07
发布时间
2017-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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