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明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24********3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肇端法民四初字第324号
案号
(2020)粤1202执恢1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明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黎志卿偿还借款人民币3607000元。二、被告林明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黎志卿支付借款800000元的利息[利息从2012年9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清款项之日止]。三、被告孔宝珍对被告林明芳上述3607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192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付上述费用本院不予退回,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5-09
发布时间
2020-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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