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志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7********28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00937号 |
案号 |
(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004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陈学鸟、刘小平、苍南县银龙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庆念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徐上灶、潘月叶、苍南县龙港清华新融电子有限公司、周志楚、陈芝唱、潘超群和温州坤华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陈学鸟、刘小平、苍南县银龙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陈学鸟、刘小平、苍南县银龙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徐上灶、潘月叶、苍南县龙港清华新融电子有限公司、周志楚、陈芝唱、潘超群和温州坤华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3-17 |
发布时间 |
2015-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