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陈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7********18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01648号
案号
(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005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苍南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陈上锋、董陈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陈如苗借款5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6%计算);二、温州天巧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温州天巧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上锋、董陈芝追偿;三、驳回陈如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陈上锋、董陈芝、温州天巧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5-03-25
发布时间
2015-07-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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