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上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7********0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01648号 |
案号 |
(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005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陈上锋、董陈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陈如苗借款5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6%计算);二、温州天巧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温州天巧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上锋、董陈芝追偿;三、驳回陈如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陈上锋、董陈芝、温州天巧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3-25 |
发布时间 |
2015-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