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827********6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803执2412号 |
案号 |
(2020)粤1803执恢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叶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4863.43元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计至2018年3月7日止,利息1281.32元、违约金372.41元、手续费175.62元,由2018年3月8日起,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透支款项的规定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元,由被告叶盛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已预交,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叶盛在履行上述判决时迳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