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尚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7********18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00804号 |
案号 |
(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005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温州市永富文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7.32%计算,再扣除2983.32元);二、温州市永富文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三、吴尚鹤、缪小碧、温小赛、吴继造、吴登伟、林维重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温州市永富文具有限公司追偿;四、苍南赛雅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在本金36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温州市永富文具有限公司追偿;五、苍南县龙港赛龙工艺礼品厂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在本金33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温州市永富文具有限公司追偿;六、如温州市永富文具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对登记在叶友准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巴艚社区新兴西路3号房屋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8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叶友准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温州市永富文具有限公司追偿;七、如温州市永富文具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对登记在李晓蕾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塘洪路97号一层房屋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72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李晓蕾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温州市永富文具有限公司追偿;八、如温州市永富文具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对登记在林维重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新湖绿都21幢2号房屋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60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林维重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温州市永富文具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9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3956元,由被告温州市永富文具有限公司、吴尚鹤、缪小碧、温小赛、吴继造、吴登伟、林维重、黄爱武、苍南赛雅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赛龙工艺礼品厂、叶友准、黄尾霞、李晓蕾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3-24 |
发布时间 |
2015-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