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02********08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581民初4270号
案号
(2020)鲁1581执13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清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薛亮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张华玲借款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础,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按照月息1.5计算;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均由被告薛亮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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