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02********08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581民初4270号 |
案号 |
(2020)鲁1581执13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清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薛亮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张华玲借款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础,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按照月息1.5计算;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均由被告薛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清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