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402********00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481民初3277号
案号
(2020)鲁1481执10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陵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建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保杰借款本金6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80000元。二、被告苏勇、耿勇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李建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0元,保全费1265元,合计4545元,由被告李建光、苏勇、耿勇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8-27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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