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28********489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327刑初131号
案号
(2020)鲁1327执15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莒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许高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33年2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贾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31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杨殿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4年6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李文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2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责令被告人贾勇、许高伟、杨殿君、李文东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六十二万九千元(其中被告人贾勇、许高伟涉案金额六十二万九千元,被告人杨殿君涉案金额十四万元,被告人李文东涉案金额五十五万九千元。四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犯罪的涉案金额内承担共同退赔责任。需退赔被害人李光全人民币七万元,刘海春人民币三十九万元,殷现欣人民币二万九千元,潘继普人民币六万元,曹守峰人民币八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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