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艳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422********72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426民初1562号 |
案号 |
(2020)鲁1426执恢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光军、郭志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县支行借款本金15万元及拖欠利息22672.43元;2016年12月27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辛立国、崔爱连、张文泉、董艳玲、王海平、董光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3070元,由被告董光军、郭志霞、辛立国、崔爱连、张文泉、董艳玲、王海平、董光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