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尹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481********0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乐商初字第581号
案号
(2020)鲁1481执恢3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陵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吉光、张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5 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截止2015年12月31日为89 210.36元,2016年01月0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4.5‰计算);二、被告刘帅帅、尹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 800元,保全费4 020元,由被告刘吉光、张冬梅、刘帅帅、尹军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7-28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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