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426********6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426民初710号 |
案号 |
(2020)鲁1426执8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宋涛与谢芳芳自愿离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二、婚生女宋铭洋,由谢芳芳抚养,宋涛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5%给付孩子每年的抚养费,自2019年4月1日起止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该抚养费宋涛于每年12月25日前转至谢芳芳卡号为6221884681016092896的中国邮政储蓄卡上。三、宋涛对孩子宋铭洋随时享有探望权,探望时间双方自行商定。四、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投保险:被保险人为宋铭洋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宁终身保险,投保单号为1001370607138871及同一单号的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由宋涛继续交纳。被保险人为宋涛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宁终身保险,投保单号为1001370607142930及同一单号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由宋涛自行交纳,受益人由谢芳芳变更为宋涛。被保险人为谢芳芳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宁终身保险,投保单号为1001370607142922及同一单号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由谢芳芳自行交纳,受益人由宋涛变更为谢芳芳。上述受益人的变更程序,双方自行处理。五、宋涛给付谢芳芳30000元,2019年3月26日给付谢芳芳5000元(已当庭过付);剩余25000元,宋涛在2020年3月26日前付清。六、夫妻共同债务由宋涛自行偿还。无夫妻共同财产。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宋涛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