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530********32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304民初8458号
案号
(2020)浙0304执20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瓯海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红丽、彭康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借款本金84186.64元、手续费3608.00元及透支利息(截至2019年5月22日的透支利息为3557.99元,从2019年5月23日起以借款本金84186.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如被告李红丽、彭康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李红丽名下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云gbm826、车架号lvza53p95hc064352)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6-10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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