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利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6********4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426民初2016号 |
案号 |
(2020)闽0426执15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闽0426民初2016号原告:尤溪县梅仙德盛加油站,住所地尤溪县梅仙镇梅仙村。执行事务合伙人:黄俊清,该站负责人。被告:姜利物,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溪尾乡九峰村23号。原告尤溪县梅仙德盛加油站与被告姜利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尤溪县梅仙德盛加油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姜利物支付尚欠尤溪县梅仙德盛加油站油款25,856元及该款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姜利物负担。事实和理由:姜利物向尤溪县梅仙德盛加油站购买汽油,因未能及时支付油款,双方通过对算,截止2015年10月19日,姜利物尚欠尤溪县梅仙德盛加油站油款57,856元未能付清,姜利物向尤溪县梅仙德盛加油站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嗣后,经尤溪县梅仙德盛加油站向姜利物催讨,姜利物先后支付油款32,000元,尚欠油款25,856元至今未能付清。因此,尤溪县梅仙德盛加油站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姜利物同意支付尚欠尤溪县梅仙德盛加油站油款25,856元及支付该款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付清油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以先付本后付息的方式付款,定于自2017年9月起至2018年3月止每月20日前付油款3,000元;2018年4月20日前付油款4,856元及上述油款的结欠利息;二、姜利物若有一期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尤溪县梅仙德盛加油站有权就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债权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姜利物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新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余淑玲(代)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