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洪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02********3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981民初5397号
案号
(2020)闽0981执10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沈洪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借款本金433,531.8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11月21日的利息为39,484.4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二、福安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原告就本案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如发现原告与沈洪江已办理上述房产抵押登记,且原告收到该房屋他项权证书的,福安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未清偿的部分免除保证责任);三、福安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沈洪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7元,由沈洪江、福安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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