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艾水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3********1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302民初5084号 |
案号 |
(2020)闽0302执27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傅楷荣、艾水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太支行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26408.06元及该款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截至2019年9月22日的利息、违约金共计5372.28元,及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上述利息、违约金之和以不超过透支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金额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5元,减半收取计297.25元,由傅楷荣、艾水莲负担。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