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秀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402********23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302民初54号
案号
(2022)闽0302执恢3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洪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清山借款人民币20万元万元及利息人民币4万元以及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张秀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450元,由被告赵洪风、张秀峰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2-02-09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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