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秀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402********23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302民初54号 |
案号 |
(2022)闽0302执恢3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洪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清山借款人民币20万元万元及利息人民币4万元以及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张秀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450元,由被告赵洪风、张秀峰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