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邱伟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03********0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302民初656号
案号
(2020)闽0302执25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邱伟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156424.78元及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交易手续费、违约金(其中交易手续费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以上交易手续费、违约金合计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二、被告邱伟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191.4元,减半收取为5095.7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2891.1元,邱伟航负担2204.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时间
2020-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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