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齐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125********49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426民初471号
案号
(2020)闽0426执6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尤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闽0426民初471号原告:李宝珠,女,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670612704x,住尤溪县西城镇城西街22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水娟,福建仰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齐锐,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6512184916,住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123号牡丹园4-503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容(系吴齐锐丈夫),住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123号牡丹园4-503室。被告:陈玉容,女,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6706187026,住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123号牡丹园4-503室。原告李宝珠与被告吴齐锐、陈玉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李宝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吴齐锐、陈玉容向李宝珠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该款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11月13日借款利息为326800元);2.请求依法判令吴齐瑞、陈玉容向李宝珠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保全费1900元;3.由吴齐锐、陈玉容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李宝珠与吴齐锐、陈玉容系朋友关系。2013年1月22日,吴齐锐、陈玉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宝珠借款200000元,吴齐锐、陈玉容收款后向李宝珠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向李宝珠借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借利为0.02元(即月利率20‰)。该借贷关系成立以后,吴齐锐、陈玉容未向李宝珠偿还任何款项,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李宝珠的合法权益。该借贷关系成立以后,吴齐锐、陈玉容未向李宝珠偿还任何款项,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李宝珠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特邀调解员张宏卿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吴齐锐、陈玉容尚欠李宝珠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自愿于2020年3月15日前支付;二、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吴齐锐、陈玉容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振武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韩莉莉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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