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景伟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2********59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0783民初10734号 |
案号 |
(2017)浙0783执25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东阳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东阳市钱江电器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65000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东阳市钱江电器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俩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9600元;(3)被执行人景伟江、章琳琅、浙江众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林育彤、卢秀果、东阳市博强电器有限公司、胡兴帮、胡柳霞、胡杭、陈称意对被执行人东阳市钱江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执行人浙江众环机电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5)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6)承担案件受理费19383元;(7)承担案件执行费42056.95元及执行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3-17 |
发布时间 |
2017-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