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祥高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7********16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2327民初692号 |
案号 |
(2020)黔2327执2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册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王祥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肖忠兴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承担自2015年8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到期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邓少刚对被告王祥高承担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邓少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祥高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0元,公告费300元,二项合计2010元由原告肖忠兴自行承担410元,被告王祥高承担1600元(此款原告肖忠兴已缴纳,由被告王祥高支付给原告肖忠兴。履行期限、方式同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册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