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文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7********6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 0526 民初 4193 号 |
案号 |
(2020)黔0526执16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威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共同生育的孩子文顺丽、文英丽、文丽、文顺飞、文韩键、文顺发、文思韩由原告陈兴英抚养,由被告文武每月支付孩子孩子文顺丽、文英丽、文丽、文顺飞、文韩键、文顺发、文思韩的抚养费 2,000 元,直至次子文思韩年满十八周岁,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开始支付。案件受理费 60 元减半收取 30 元,由原告陈兴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