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6********24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9629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26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那洪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利息113 844.33元;二、被告那洪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4 999 000元及截至2019年4月20日的利息81 546.19元、罚息31 259.37元,自2019年4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等,按《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给付;三、被告苏洁、方继忠、沈阳颐事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抵押房产(所有权人:苏洁、方继忠,坐落于铁西区爱工北街36号7门,建筑面积421.26㎡)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 58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那洪武、苏洁、方继忠、沈阳颐事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0-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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