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6********24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3民初9625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27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田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4,999,900元;二、被告田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4,999,900元的逾期利息81,546.19元、罚息(含复利)31,259.37元(截至2019年4月20日,自2019年4月2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三、如被告田凯逾期履行本判决的第一、二项内容,则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苏洁、方继忠就上述贷款所抵押的坐落于沈阳市铁西区爱工北街36号8门,建筑面积829.25平方米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苏洁、方继忠、金鑫、陈晓媛、沈阳四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9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田凯、苏洁、方继忠、金鑫、陈晓媛、沈阳四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