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3********0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2民初2790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恢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曲桂华、魏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814222.98元、利息6454.15元、罚息1190.26元,(截止至2016年7月12日),并自2016年7月13日起按照《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支付上述借款利息、罚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曲桂华、魏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曲桂华、魏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