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汤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04********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103民初11302号 |
案号 |
(2020)桂0123执3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汤伟向原告李俊明偿还借款本金34000元;二、被告汤伟向原告李俊明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以借款本金4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4000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2%计算);三、驳回原告李俊明对被告胡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8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汤伟负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如下:一、被告汤伟向原告李俊明偿还借款本金34000元;二、被告汤伟向原告李俊明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以借款本金4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4000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2%计算);三、驳回原告李俊明对被告胡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8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汤伟负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