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万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7********2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27民初479号 |
案号 |
(2020)桂0327执1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杨万元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囯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4,479元(该利息暂计2019年3月20日,该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顺延计息至本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杨万成、刘祖文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万元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