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226********4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329号
案号
(2018)粤0114执39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恒丰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奇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45595元。二、被告黄敏、郑黔江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奇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元,由被告广州市恒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黄敏、郑黔江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4-17
发布时间
2018-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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