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226********4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329号 |
案号 |
(2018)粤0114执39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恒丰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奇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45595元。二、被告黄敏、郑黔江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奇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元,由被告广州市恒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黄敏、郑黔江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4-17 |
发布时间 |
2018-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