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翠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21********0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781民初4105号 |
案号 |
(2016)鲁0781执26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厚祥、陈翠花共同归还原告马连平、牛利云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4月24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被告赵厚祥、陈翠花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阚景芬、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潍坊益和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20元,减半收取1396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10-20 |
发布时间 |
2017-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