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侯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302********36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张商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鲁0303执44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店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淄博鸿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欠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61 907.18元(利息截至2015年9月21日,2015年9月22日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被告淄博鹏川电器有限公司、淄博润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侯杰、李浩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淄博鹏川电器有限公司、淄博润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侯杰、李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鸿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 295元、保全费5 000元,共计36 295元,由被告淄博鸿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淄博鹏川电器有限公司、淄博润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侯杰、李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11-30
发布时间
2016-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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