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明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82********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782民初7686号 |
案号 |
(2020)豫0782执10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乡黑田明亮制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百泉制药有限公司代偿款8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11月20 日起支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贺明亮、贺强、王新河、胡士学就原告河南省百泉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告新乡黑田明亮制革有限公司判决第一项中的款项不能追偿的部分,分别承担十分之一的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00元,由被告新乡黑田明亮制革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