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甘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11********25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302民初3629号
案号
(2020)赣0302执10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萍乡市鑫昇汽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借款本金3498673元及利息1046385元(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后期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自2018年7月1日起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利息计算至偿清之日止);二、被告萍乡市鑫鑫工贸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甘露、王荣昌、熊丽、赖道刚、甘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60元,由被告萍乡市鑫昇汽贸有限公司、萍乡市鑫鑫工贸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甘露、王荣昌、熊丽、赖道刚、甘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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