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13********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302民初1479号
案号
(2022)赣0302执3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邓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借款本金8498.26元、滞纳金2387.32元及截至2017年12月14日的利息2335.88元,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被告邓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律师费1400元;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本案受理费165元,由被告邓颐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2-08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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