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关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427********69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481民初2575 |
案号 |
(2020)鲁1481执13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陵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关华、孙秀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5500元及截止2019年6月20日的利息、罚息共计131339.34元,合计296839.34元;二、被告刘关华、孙秀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息(以借款本金165500元为基数,利率按月利率16.9125‰计算,自2019年6月21日起直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98元,由被告刘关华、孙秀青负担5753元,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4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陵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