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静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22********81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12民初6859号
案号
(2020)川0112执18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国卫、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周增建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13日起和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何静玟对上述借款中的本金2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日起和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周增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20元,由被告王国卫、四川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何静玟对其中的8300元与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6-11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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