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易莲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27********00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27民初282号 |
案号 |
(2020)桂0327执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发臣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1,802.47元,利息38,967.15元,合计480,769.62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7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顺延计算至本金归还完毕之日止);被告易莲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如果被告蒋发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被告廖德文、张秀珍提供的本案借款抵押物即被告廖德文名下位于桂林市象山区上海路26号枫丹丽苑2-142号门面一间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桂林市象山区字30170751号,建筑面积:22.2㎡;土地使用权证号:桂市国用(2007)第402485号,地号:4056026-2-142,使用权面积:22.2㎡]和被告张秀珍名下位于桂林市象山区上海路26号枫丹丽苑2-143号门面一间[房屋产权证号:桂林市象山区字30170752号,建筑面积:29.05㎡;土地使用权证号:桂市国用(2007)第402483号,地号:4056026-2-143,使用权面积:29.1㎡]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利。案件受理费8612元,减半收取计43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29元,合计7035元,由被告蒋发臣、易莲霞、廖德文、张秀珍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