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志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0300********5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82民初3575号 |
案号 |
(2020)豫0182执28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胡志军、王喜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逾期利息52387.11元(逾期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905‰,已计至2020年6月15日;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905‰另计),共计1552387.11元;二、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前述第一判项范围内,对胡志军、王喜慧提供的抵押房产〔豫(2018)荥阳市不动产权第000492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前述第一判项范围内,在胡志军、王喜慧的抵押物清偿之后的不足部分,对胡青慧提供的抵押房产〔豫(2017)荥阳市不动产权第001318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胡志军、王喜慧、胡青慧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