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金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3********6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024民初587号 |
案号 |
(2020)豫1024执11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鄢陵建业易成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数额45152.37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其中22532.46元自2016年4月2日起计算;11327.47元自2016年5月31日起计算;11292.44元自2016年6月27日起计算,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驳回原告鄢陵建业易成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被告徐金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