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81********6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502民初6982号 |
案号 |
(2020)豫1502执10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朱增学与被告蒋敏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蒋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朱增学返还位于信阳市金达装饰材料大市场a2区2-11号营业房共4间,并向原告朱增学支付房屋租赁费(从2019年3月30日起至实际交还租赁房屋之日止按年租金35760元计算支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被告蒋敏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