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102********08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105民初5868号 |
案号 |
(2020)鲁0105执40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存文、被告周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米寿欣借款100万元。二、被告周存文、被告周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米寿欣借款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周存文、被告周冰、被告刘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万元、保全保险费1950元。四、被告刘静对被告周存文、被告周冰借款20万元本金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米寿欣对被告周存文、被告刘静所有的济南市xxx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7)济南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有权申请法院进行拍卖、变卖,并就变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判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60元,减半收取7980,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周存文、被告周冰、被告刘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