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102********1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济商初字第22号
案号
(2015)济中法执字第004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①被告济南玫融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本金19972002.93元,利息1260185.47元;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有权以被告济南旭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③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有权以被告金鑫抵押的汽车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④被告济南旭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德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金鑫、被告刘琨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⑤被告济南旭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德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金鑫、被告刘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济南玫融商贸有限公司追偿;⑥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5-06-02
发布时间
2015-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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