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823********2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823民初735号
案号
(2020)闽0823执11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杭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梁志光、丘春梅、梁平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如下计算:1.以本金9.9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1日起至合同解除日止按月利率9.302083‰计算的利息;2.以本金9.9万元为基数从合同解除日次日起至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3.9531245‰计算的利息;3.以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合同解除日止所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3.9531245‰计算的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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