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4********08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6民初168号
案号
(2020)辽0106执37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磊赔偿原告何长富、何梦瑶、于秀生抢救费1701.26元;二、被告许磊赔偿原告何长富、何梦瑶、于秀生丧葬费24182.55元;三、被告许磊赔偿原告何长富、何梦瑶、于秀生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四、被告许磊赔偿原告何长富误工损失1750元;五、被告许磊赔偿原告何长富、何梦瑶、于秀生鉴定费13720元;六、被告许磊赔偿原告何长富、何梦瑶、于秀生死亡赔偿金415814元;七、被告许磊赔偿原告何梦瑶被扶养人生活费22467.9元。以上判决,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八、驳回原告何长富、何梦瑶、于秀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16元,减半收取2908元,由被告许磊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许磊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04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