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鑫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23********1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3民初17767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5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鑫华、张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11 163.75元、利息5 024.89元、罚息849.82元、复利142.22元截至2018年8月17日,自2018年8月18日至实际清结日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及复利);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643元,保全费1 105.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高鑫华、张潇元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