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必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7********0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00811号 |
案号 |
(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010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郭必丰、苍南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官福跳借款948592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3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448592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上官福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官福跳负担709元,郭必丰、苍南宏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09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8-03 |
发布时间 |
2015-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